编号:NO.
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
毕业生
用人单位
学校名称
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
按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的要求,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,明确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,经协商,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:
一、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,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,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,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,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,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,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。
二、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,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,做好各项接收工作。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,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,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,本协议无效。
三、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,做好推荐工作,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,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,报教育部批准,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。
四、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,不合格者不派遣,本协议自行取消,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。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,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,否则,以学校体检为准。
五、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,应在备注栏注明,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。
六、本协议经各方签字、盖章后生效。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,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,须征得另两方同意,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七、本协议一式三份,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各执一份,复印无效。
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|
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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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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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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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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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面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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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养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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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康情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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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 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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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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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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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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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聘意见: 毕业生签名: 年 月 日 |
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|
单位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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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隶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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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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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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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政编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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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讯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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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制性质 |
全民、集体、合资、其它 |
单位性质 |
党政机关、科研事业单位、学校、商贸公司、厂矿企业、部队、其它 |
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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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意见: 签章 年 月 日 |
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: (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) 签章 年 月 日 |
学校意见 |
学校联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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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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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政编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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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通讯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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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(系、所)意见: 签章 年 月 日 |
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: 签章 年 月 日 |